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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内蒙古呼伦贝尔青年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内蒙古呼伦贝尔青年摄影家协会由宣传部主管,民政局注册登记,为呼伦贝尔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促进呼伦贝尔市的经济发展,激扬人民对本土文化的自尊和自豪,传播健康向上的优秀文化,通过对呼伦贝尔民俗文化、民族风情、历史遗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活动,达到繁荣社会先进文化的目的,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任务:
1 、加强摄影文化的理论研究,提高青年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2 、培养一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呼伦贝尔高素质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全市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民族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3 、开展各类民俗、风情,经济建设摄影图片的征集,积极组织展览和出版工作;
4 、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图片资料库;
5 、积极举办摄影文化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呼伦贝尔市各地方摄影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以及致力于民俗研究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组织委员会核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本会采取“入会登记制”,凡是愿意拿起相机,承担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七条 个人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也可通过本会网站或其它途径自发申请,并提交入会作品(图片或文字均可)。一次性缴齐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可核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主动承担宗旨上的责任。
第十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摄影的拍摄与研究者,经确认,其会籍相应停止。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2 、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3 、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主席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其职责是:
1 、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2 、考察、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目标的达成;
3 、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除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4 、讨论决定协会阶段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十八条 建立各级干部及会员的业绩与管理(奖励)制度,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向全市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评议。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主席聘任,并通报常务理事会;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下设组织委员会、教学培训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图片征集推广委员会、策划部、联络部。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社会资助;
2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3 、有偿服务收入;
4 、其他合法的经营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权归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主席联席会议。新修改的章程须经市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呈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社会福利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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